實施日期:2005年12月23日 頒布時間:2005年12月22日 頒布單位: 具體內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5] 第10號
《河北省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暫行規定》已經2005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季允石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節約石油資源,減少汽車尾氣對環境的污染,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車用乙醇汽油,是指用變性燃料乙醇和組分汽油調配后形成的符合國家標準的車用清潔環保燃料。 第三條 在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區域內,車用乙醇汽油的調配、儲運、銷售、使用,必須遵守本規定。 軍隊特需、國家和特種儲備所需普通汽油,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封閉運行、全程服務、依法管理和方便群眾的原則,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工作的領導,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及時協調解決推廣使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證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工作的落實。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的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交通、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價格、財政和環境保護等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分工,積極配合,做好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和信息網絡等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對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工作進行宣傳。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車用乙醇汽油配送單位應當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建設或者改造設施、設備,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 第九條 配送單位負責車用乙醇汽油的調配,并向加油站、直銷單位等供應車用乙醇汽油,確保市場供應。 [1] [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