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多家媒體報道說: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司長曹長慶表示,發改委擬規定每戶居民每月基本用電87度,超過這一基數就要逐級漲價。這一消息引來了不少網友的關注,人們普遍認為“基本用電87度”太低。也是在11月22日,新華社的報道說,曹長慶當天表示,發改委沒定過這樣的標準,是媒體誤讀了他的話。但不管怎么樣,人們對“基本用電87度”的擔憂,還是值得今后制定相關政策時重點考慮。
每月87度電?我家每月冰箱與電腦的用電數就超過這個數了,更遑論燒水做飯、看電視、用空調了。論及此,有朋友對我講,“你是學法律的,并沒有任何一個法律規定政府有義務保障你擁有這樣的權利,電費基數只要能夠保證你點電燈就行了。”我查閱了電力法,確實沒有這樣的規定。但我不得不告訴我的朋友,我國簽署并加入的《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有著相關的規定,這些規定說明了國家有義務保障公民“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效益”,保障每個人“能不斷地改進生活條件”。這樣的事實告訴我們,電力基數并不僅僅是技術數據,而是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保障的問題,應該慎之又慎。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一條規定“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并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公約的義務主體是國家,如果電力基數的確定使得公民的生活出現倒退,電腦、電視、熱水器、電飯煲均舍不得使用,那么這樣的規定無疑使得人們無法“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效益”,其破壞的不僅是公民的生活,也有國家對于有關公約的承諾。
電費基數其實就是一個公民的權利基數,其規定著公民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擁有有文化的生活,過低的電力基數,就是對于公民的基本生活權利的約束。同時,電力基數,也是社會發展基數,比如我家的老人聽說此事后第一反應就是,不要緊,我們重新用煤球爐做飯燒水,但這對于一個國家來講,已是不折不扣的倒退。
我們懷著感激的心情看待現代的生活改善,我們不希望一個不慎重規定使得我們的生活發生巨大的倒退。因此,我們必須將權利公約與具體的電費基數結合起來進行考察,從更高的層次上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擬議中的有關電費基數,借助于一個時尚語來講,就是“站位太低”,沒能從公民所擁有的基本權利角度來思考國家承擔的義務,從而作出了不合乎時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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