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近日,財政部發布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重點扶持燃料乙醇、生物柴油、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等的開發利用。
《辦法》規定,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包括無償資助和貸款貼息兩種。其中申請無償資助方式的,除標準制定等需由國家全額資助外,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須提供與無償資助資金等額以上的自有配套資金。貸款貼息方式的貼息年限為1~3年,年貼息率最高不超過3%。
發展專項資金的資助范圍包括:1)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2)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3)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4)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5)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辦法》規定重點扶持對象為:1)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2)太陽能、地熱能在建筑物中的應用;3)風能、太陽能、海洋能發電等。
根據該《辦法》,申請發展專項資金的單位或個人需要向地方歸口管理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分別進行申報。對使用發展專項資金進行重點支持的項目,符合招標條件的,須實行公開招標。以下兩類項目不得在發展專項資金中重復申請:1)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項目,需要申請國家資金扶持的,通過“863”、“973”等國家科技計劃(基金)渠道申請;2)農村沼氣等農業領域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現已有資金渠道的,通過先行渠道申請資金支持。
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將對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附:《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規定的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資金。
發展專項資金通過中央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 發展專項資金用于資助以下活動:
(一) 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 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三) 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
(四) 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五) 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第四條 發展專項資金安排應遵循的原則:
(一) 突出重點、兼顧一般;
(二) 鼓勵競爭、擇優扶持;
(三) 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點
第五條 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扶持潛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熱、采暖和制冷,以及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第六條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重點是扶持發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實、油料水生植物等為原料制取的液體燃料。
第七條 建筑物供熱、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重點支持太陽能、地熱能等在建筑物種的推廣應用。
第八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重點扶持風能、太陽能、海洋能等發電的推廣應用。
第九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制定的其他扶持重點。 [1] [2] [3]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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