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源消費總量。
能源消費總量是指企、事業單位在報告期內經營活動中實際消費的各種能源的數量,包括企、事業單位的各種耗能設備、照明、采暖制冷、車輛、炊事等消耗的能源。
①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能源:如企業內各種機械與設備、照明、采暖與制冷等消耗的能源;
②用于技術更新改造措施、新技術研究以及科學試驗等方面的能源;
③用于經營維修、建筑及設備大維修、機電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等方面能源;
④用于勞動保護的能源:如一些特殊工種勞動保護耗能等;
⑤其他非生產消費的能源:洗浴和炊事用能等。
注意事項:
①承包國外工程和消耗國外能源的不計入該統計范圍,國外項目營業收入在總營業收入中暫不扣除;
②工程分包的能源消費不計入本企業能源消費,但勞務分包的能源消費應記入本企業的能源消費;
③設備租賃:企業租賃的機械設備和車輛所消耗的能源應計入本企業的消耗;
④生活附屬設施能源:企業供給家屬區或者供給其他與本企業生產無關的企業用電、用熱的應核減本單位的能源消費。
能源消費總量=終端能源消費量折標煤之和 2.萬元營業收入綜合能耗。
萬元營業收入綜合能耗=能源消費總量(噸標煤)/營業收入(萬元)
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數據應取自各企業財務報表。
根據計算企業銷售商品交易量的價格不同,營業收入又分為營業收入(現價)和營業收入(可比價),營業收入(可比價)是指在計算不同時期營業收入時,對同一商品采用同一時期的價格作為可比價,本報表制度采用的是2005年商品價格作為可比價。
可比價格的計算:
①有基期價格記錄的企業,可以采用基期法計算可比價:
報告期營業收入(可比價)=報告期的交易量×基期價格
②沒有基期價格記錄或不能采用基期法的企業,可根據企業所處行業及主業結構并參考附件2的價格指數,采用價格指數法計算可比價:
報告期營業收入(可比價)=報告期營業收入(現價)/基期下一年度到當年的所有價格指數連乘
例如:2008年營業收入(可比價)=2008年營業收入(現價)/(2006年價格指數×2007年價格指數×2008年價格指數)
3.萬元增加值綜合能耗。
萬元增加值綜合能耗(噸標煤/萬元)=能源消費量(噸標煤)/增加值(萬元)
增加值是指企業在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過程中創造的新增價值和固定資產轉移價值。非工業企業原則上按收入法計算企業增加值,企業增加值由四部分組成:
增加值=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固定資產折舊+營業盈余
勞動者報酬是指勞動者為企業提供服務獲得的全部報酬。主要包括本年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工資(薪金)所得、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公益金以及其他各種費用中含有和列支的個人報酬部分;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企業當年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費;
生產稅凈額是指國家對企業生產、銷售產品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征收的各種稅金、附加和規費等扣除生產補貼后的凈額。各種稅費主要有:本年應交的增值稅、主營業務(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以及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的稅費等。扣除的內容主要有:國家財政對企業的政策性虧損補貼、獎勵、價格補貼、外貿企業的出口退稅和補交往年稅款等;規費是指國家和省級以上政府部門規定必須交納的費用,如教育費附加、環境保護費、定額測定管理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等;
營業盈余是指企業本年的營業利潤加補貼,主要包括:企業營業利潤、補貼收入等。
具體可參照參考附件3“非工業企業增加值(收入法)計算表”計算增加值。
增加值(可比價)=增加值(現價)/各行業價格指數 4.節能量。
營業收入(可比價)節能量=(報告期單位營業收入綜合能耗-基期單位營業收入綜合能耗)×報告期營業收入,結果為負值時為節能。
其中:基期單位營業收入綜合能耗是企業2005年的營業收入綜合能耗數值,報告期營業收入根據企業財務報表采集。
5.二氧化硫排放量。
非工業企業中有燃煤(油)鍋爐的,原則上應填報二氧化硫排放量,SO2排放量=燃料燃燒過程中的SO2排放量。
燃料燃燒過程中的SO2排放量=原煤消費量×含硫率×0.8×2(1-脫硫率)
系數0.8是指燃燒過程中二氧化硫轉化率;
系數2是指硫轉化為二氧化硫后增重比例;
脫硫率采用脫硫措施的鍋爐按檢測數據取值計算,沒有脫硫措施的鍋爐脫硫率取0。
不具備條件取得燃煤含硫率數據的,暫按1.2%含硫率計算。
6.化學需氧量排放量。
化學需氧量(COD)是指在一定的條件下,采用一定的強氧化劑處理水樣時,所消耗的氧化劑量。
非工業企業應根據化學需氧量(COD)的排放量據實填報,沒有化學需氧量(COD)的排放量可不填報。企業廢水達標排放到城市污水管網的不計入本企業COD排放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