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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委員會關于開展33戶
國家重點耗能企業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通知
為加強對33戶國家重點耗能企業的監管,確保完成自治區“十一五”節能目標,按照國務院批轉的《單位GDP能耗考核體系實施方案》要求,決定對33戶國家重點耗能企業開展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具體如下:
一、考核內容
主要包括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落實節能措施情況。
二、考核方法
本次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考評辦法,實行評分制,設置相應的節能目標完成指標和節能措施落實指標,滿分為100分。節能目標完成指標為定量考核指標,以各重點耗能企業與自治區人民政府簽訂的節能目標責任書和節能規劃報告確定的年度節能目標為基準,計算目標完成率進行評分,滿分為40分,超額完成指標的適當加分。節能措施落實指標為定性考核指標,對各重點耗能企業落實節能措施情況進行評分,滿分為60分。各企業要提供考核內容完成情況的相關文件或依據,沒有相關文件或依據的,視為未完成。
三、考核時間和程序
各重點耗能企業收到文件后盡快開展自查工作,并于2008年1月底前向自治區經濟委員會提交上年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工作進展情況自查報告。同時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盟市經委。2月中旬,自治區經濟委員會組織以社會各界專家為主的評估組,深入現場,對企業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核查。3月底前,將綜合評價報告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向社會公告千家重點耗能企業節能情況評價考核結果。
四、考核結果
分為超額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個等級。未完成節能目標的,均為未完成等級。(具體考核計分方法見附件)
五、獎懲措施
對評價考核結果為超額完成和完成等級的企業,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揚,并結合全國和自治區節能表彰活動進行表彰獎勵。對評價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企業,予以通報批評,一律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不給予國家和自治區免檢等扶優措施,對其新建高耗能投資項目和新增工業用地暫停核準和審批。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企業,應在評價考核結果公告后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時抄報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經濟委員會。對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的考核評價結果,由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作為對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實行“一票否決”。
六、要求
各重點耗能企業要認真開展自查。一是將各類報表、報告、文件、規章制度等準備齊全,裝訂成冊;二是填報自查表(見附件);三是在1月31日前報自治區經濟委員會資環處。凡在節能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企業,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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