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環境,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氣、電力、焦炭、煤氣、熱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氣、生物質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本條例所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減少從能源生產到消費各個環節中的損失和浪費,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節能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本市節能工作應當遵循宏觀調控、依法管理,技術進步、降耗增效,人人參與、有效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制定節能規劃,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改善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和供應,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國民經濟向節能型發展。
第六條 本市鼓勵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立和完善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培育和規范節能技術市場,促進高新技術節能產品的產業化。
第七條 各行各業應當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推進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全過程節能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第八條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委)是本市節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節能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區、縣人民政府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工作的監督和管理,業務上受市經委的指導。市經委主管的上海市節能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市節能監察中心)負責節能方面的日常監察工作,并依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 本市計劃、科學技術、建設、環境保護、技術監督、統計、財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節能工作。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根據節能目標,定期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和能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一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發展高附加值、低耗能的產業;對高耗能的產業,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調整,或者加快技術改造,降低能耗。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或者節能篇(章)。其中,消費能源多的工程項目,應當經有資格的咨詢機構評估。消費能源多的標準由市經委制定。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達不到 [1] [2] [3] [4] [5]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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