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用能單位是指: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含1萬噸,下同)的用能單位;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計劃與經濟委員會,下同)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5000噸標準煤以上(含5000噸,下同)、不足1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
能源消費的核算單位是法人企業。
第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推進技術進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減少環境污染。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全國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內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國家統計局定期公布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名單,并定期發布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公報。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同級統計部門,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內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不足1萬噸標準煤的重點用能單位名單,并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定期發布本行政區內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不足1萬噸標準煤的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公報。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按照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制定重點用能單位分級管理方案并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
實施分級管理的主管經濟貿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對重點用能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節能篇(章)提出評價意見;
(二)監督檢查重點用能單位的主要耗能設備和工藝系統能源利用狀況,委托具有檢驗測試資格的單位對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節能的檢驗測試;
(三)會同同級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檢查重點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工作,會同同級統計管理部門檢查重點用能單位能源消費和能源利用狀況統計工作。
第八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委托具有培訓條件的單位,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管理人員進行節能培訓。
第三章 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
第九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貫徹執行國家的節能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
第十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接受主管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其能源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建立健全節能管理制度;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 [1] [2]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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