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一項遠有前景,近有實效的事業。但由于尚處在發展初期,同其它能源建設相比,需要政府給予更多的支持和相應的扶持政策。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關系到我國生態環境的改善和全國能源的供需平衡,對解決我國城鄉,特別是廣大邊遠地區的能源供應問題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各級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要提高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要戰略地位和作用的認識,把推進其開發利用作為一項基本的能源政策,切實加強領導。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設納入到國民經濟建設總體規劃之中,列入政府的財政預算。 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國家經貿委和中央有關部委要加強協調與合作,制定統一的、切實可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規劃,指導和協調各個部門、地區的有關發展計劃,并及時就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中的某些重大問題共同商量,分頭實施,既分工又協調,建立科學研究和產業化一條龍的開發體制,避免重復研究,重復引進。
2.制定優惠政策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一項具有深遠意義的公益事業。目前大多數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處于發展的初期,產業規模小而獲益能力低,尚不具備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因此,必須得到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保護。 制定有利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是國家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最有力的支持。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和國家經貿委與財政、金融、稅務等部門共同協商,根據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綱要和規劃目標,技術類型和特點,應用前景和獲利能力,分門別類地研究和制定相應的財政、投資、信貸、稅收和價格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增加財政資助和投資力度。一定要從全局的長遠的利益出發增加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研、技術產品的研制和開發的財政資助和投資力度,保證必須的資金投入,及時到位,加速產品工藝技術的突破和系統開發的過程。加大信貸規模,提供低息貸款。要比常規能源發展有更具體的優惠的投資政策,加大產業化建設和服務體系的信貸規模,提供長期的低利率貸款。—同時加強宣傳,調動各方面授資熱情,擴大資金渠道,提高資金使用效果。 制訂減免稅收、價格補貼和獎勵政策。這些政策的制訂必將加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產品進入市場,提高競爭力,最終依靠自身的發展潛力,確立并占有其應有的市場份額。
3.加強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和示范
根據本綱要的要求,主管部委將研究和制定1996到2010年的發展規劃,并據此制定“九五”計劃,集中資金、集中力量支持優先發展項目,加強科研示范和產業化的銜接,促進科研成果迅速轉化為生產力。
4.加強產業化建設
中央及各地區、各部門要重視科研成果的轉化,把技術上基本成熟的產品盡快定型,鼓勵企業打破部門、地區界限,實行橫向聯合,組織專業化生產。國家在投資、價格和稅收等方面要有計劃、有步驟地支持一批新能源骨干企業的發展,建立有規模生產能力的產業體系,使之不斷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擴大銷路。建立國家級的質量監測系統。抓好產品生產的標準化、系列化和通用化。 隨著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必須盡快建立和發展相應的技術服務體系。應鼓勵有條件有能力的個體和集體開辦新能源技術服務公司,承包新能源設備的銷售、安裝、調試、維修等技術服務工作,加強對各類技術服務公司的技術指導的職業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服務能力和質量。
5.開展國際合作,引進國際先進技術和資金。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是當今國際上的一太熱點,要抓住當前太好時機,繼續堅持自主開發與引進消化吸收相結合的技術路線,積極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克服一切從頭做起的思想,有的、有選擇地引進先進的技術工藝和主要設備,在高起點上發展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進一步拓寬合作領域,加強與國際組織和機構的聯系與合作,提倡雙邊的、多邊的合作研究及合作生產。加強人、技術和信息交流。采取切實步驟,為吸收國際機構和社會團體、企業家和個人來華投資,獨資或合資開辦各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實體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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