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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架構煤炭儲備機制宜早不宜遲 |
| 時間:2010/8/19 |
《煤炭法》修訂稿已于近日上報國務院法制辦。新《煤炭法》將“煤炭資源戰略儲備制度”列入國家法律約束條款之列。在《煤炭法》修訂同時,另有35項配套規章正在起草,旨在建立完善的煤炭法規體系。《煤炭資源儲備管理辦法》是35項法規之一,目前正由國家能源局牽頭編制。
聯想到近幾年來,每逢電煤告急態勢一出現,就會出現全國上下總動員展開運煤戰役。筆者認為,對于煤炭供需基本平衡情況下的市場缺煤,是煤電雙方角力和博弈的結果;而市場煤、政府電沒有架構起煤電聯動機制,則是導致電煤頻頻告急的根本性原因。
然而,基于目前我國特殊國情,實施煤電聯動機制仍有諸多困難。既然眼下無法拉開煤電聯動機制的“閘門”來舒緩電煤緊張局面,那么,我們不妨換個視角來解決燃“煤”之急。具體講,就是應從宏觀制度層面架構煤炭儲備體系,來應對電煤頻繁告急。
就目前而言,煤炭占國內能源消耗的70%左右,未來煤炭仍將是能源消費主體。顯然,倘若我國啟動煤炭儲備機制,不僅能大大緩解能源安全與經濟發展提速間的沖突與矛盾,更為重要的是,也能平抑煤炭市場異常波動,防止過度投機行為;與此同時,也符合國際通用做法。在我國,多數火電廠都以10至12天作為正常電煤庫存量,5天作為警戒線。而在歐美日等國家,火電廠的電煤庫存量都保持在40天左右,一般的災害性天氣不會影響發電機組的正常運行。
早在2004年,多位煤炭專家和有關部門就開始呼吁國家應盡快建立起煤炭儲備機制,但時至今日仍未建立起來。雖然湖北、重慶等地啟動了煤炭儲備計劃,但儲備量既不成規模,也不能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帶來的運輸困境。
現在看來,架構煤炭儲備機制宜早不宜遲。具體做法是,首先,國家要以立法的手段來強制電力企業儲備電煤。西方發達國家大都如此。譬如,在美國,法律明確規定,電煤庫存率要不低于11%,庫存量必須保證1億噸以上,這樣儲備能滿足40到50天發電用煤。因此,我們要借鑒國外經驗,用立法強制的手段讓電力企業儲備一定數量的電煤,以避免拉閘限電頻繁出現。值得欣慰的是,新《煤炭法》將“煤炭資源戰略儲備制度”列入國家法律約束條款之列。這意味著,我國煤炭儲備立法已浮出水面,很快就會進入實施操作階段。
除立法外,還要建立多元化的煤炭儲備體系。依照我國國情特征,應從國家、區域、大型電企和地方、社會四個層面著手,建立多元化的煤炭儲備體系;不同層次的戰略儲備,采取不同的儲備戰略,擔當不同的儲備目標;如果遇到特殊情況時,國家可以動用和調配其他三個層次的煤炭資源儲備,各層次和同一層次之間的能源儲備,也要通過適當機制進行靈活調配。
此外,國家在政策上要給予煤炭儲備體系一定程度的傾斜,特別是在構建煤炭儲備機制初期,應在公共財政、信貸、用地等多方面給予補貼和政策優惠,以使煤炭儲備體系盡早架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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