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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 |
| 來源:商務部 時間:2025/8/4 |
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其中企業經營規范:1、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符合自然資源、規劃、建設、質量、計量、環保、安全生產、消防、治安反恐、商務、稅務、交通運輸、氣象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建立油品購銷存和出入庫臺賬,嚴格落實散裝汽油購銷實名登記制度,據實核算數據,完善油品來源、銷售去向、檢驗報告、檢查記錄等憑證材料檔案。
2、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風險防控機制、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和質量、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定期對工作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應急處置等培訓,定期開展安全自查。
3、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統一格式,每月通過“全國石油市場管理應用”推送上月度油品購銷存數據,不得提供虛假數據。
4、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新建、改(擴)建成品油零售網點。成品油零售網點原址改(擴)建的,應當向所在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提出申請。
5、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未經作出許可決定的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歇業。
歇業一般不超過12個月。對因自然災害、城市建設等原因造成歇業或無法正常經營的,經企業所在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批準,可延長歇業時間。
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應當及時將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的歇業信息同步推送至相關部門。
6、成品油批發、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從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成品油生產企業或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購進成品油。
成品油倉儲經營企業為其他企業代儲成品油的,應當驗證油品合法來源及委托人合法證明。
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不得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或終端用戶加注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不得未經批準在零售網點以外加注成品油。
7、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將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本置于企業經營地址(場所)的醒目位置。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銷售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應當明示所銷售替代燃料的油品種類和標號;加油設施罩棚標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登記信息相符;加油站開展特許經營的,應當在加油站罩棚顯著位置標識“特許”或“特許經營”字樣。
全文如下:
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二〇二五年 第4號
《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7月21日商務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
| 責任編輯:my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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