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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大關系”認清能源電力發展 |
| 來源:先思錄 作者:尹明 時間:2020/12/16 |
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中,能源電力發展也正處于結構與模式、質量和效益、動能與效率的深刻調整和變化中。這其中自然是需要各種觀點和各類論據的交流與碰撞。這對于不斷提高和深化人們對問題的認識理解和逐步形成共識是非常必要和有益的。
然而,筆者越來越感到當前這類交流和探討呈現了一個新趨勢和新苗頭:太容易讓人“上頭”,太“考驗”讀者的邏輯分析能力了。筆者建議大家可以從以下“十大關系”入手,形成對各種觀點和各類論據的分析框架,撥開迷霧看清本質。
關系1:“動情”與“明理”的關系。能源電力發展關系人類和整個世界的可持續發展,代際責任、人文關懷等“動情”表達在政策宣示、政治感召和國際形象提升、形成全民共識等方面非常必須和重要。但是涉及到分析能源電力中的“硬問題”,如基于電力系統物理規律、資源稟賦、存量基礎、技術條件和成本代價等現實條件的問題時,應避免過度摻雜“情懷”“人文關懷”,不能采取“跳過困難”“跨越式”的討論方式或是“Time can tell”的“甩手掌柜”思維,讓人覺得說者有“詭辯”之嫌。好愿景的落實不能脫離現有條件和科學規律。
關系2:發展與安全的關系。近些年對于能源電力問題的分析和討論大有脫離安全風險的“就事論事”,缺少了“備份”與“替代”思維。《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要求“把安全發展貫穿國家發展各領域和全過程”,并明確提出能源安全是我國面臨的關鍵安全風險之一。現在突出的問題是能源運輸通道安全、特高壓通道安全和網絡安全等問題。請參考先思錄《將“能源替代”上升為“能源備份”國家戰略》《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看我國能源電力發展》。
關系3:局部與全局的關系。能源電力產業作為國家基礎性戰略性產業,對實體經濟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新基建、新型城鎮化發展影響重大,特別是作為公用事業性的電網企業在此方面作用突出,應該避免出現過分追求利潤的現象,避免出現能源電力產業發展是以過度抬高全社會發展成本為代價的局面獲益。在分析可再生能源與能源電力系統關系上,也應如此。成本的持續快速降低,電網運行管理不斷改善都提高了風電和光伏發電的大規模開發利用,但是當速度和規模超過了一定界限時,可能就需要整個電力系統或能源系統匹配和調動更多的資源去配合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發展,這勢必會增加系統成本。有些觀點認為可再生能源發電度電成本的持續下降就意味著其規模的持續增加,不客觀,不全面,忽視了“成本轉移”問題和“整體成本增加”的可能性。請參考先思錄《看清能源電力界的FOTU現象》。
關系4:近期任務與遠期目標的關系。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如何正確看待階段任務與長期目標的關系。近年保就業、保市場主體成為國家應對經濟性下行和外部風險的重要階段性工作,降低企業電價和用能成本成為能源電力產業的重點階段性工作任務,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和政府都從不同方面積極行動落實,取得了良好效果。此時,應避免將階段性的“降電價”任務與合理用電成本、回歸市場價值的改革長期目標等同起來,避免形成“電改就是為了降電價”的認識。同樣,對于可再生能源加快發展的問題,也應如此,技術問題、機制問題、利益問題層出不窮,不應采取“誰提的技術問題多,誰就是阻撓可再生能源發展,不支持改革”的態度。
關系5:存量與增量的關系。現在很多能源電力問題分析和討論都是“展望未來式”的,過分關注于增長空間與增量市場,忽略了對現有能源電力系統的改造、完善、轉型問題,換句話說,就是忽略了存量系統與增量系統的在技術標準、市場機制、政策環境等方面的“接口”銜接問題。能源電力系統的運行不同于制造業的生產線、生產工藝,后者可以通過拆除舊的、完全新建的方式,而前者作為一個“網絡型系統”“經濟社會須臾不可離”的基礎保障系統,只能是通過依托舊的、嵌入新的方式(局部孤網地區可以在停止用能用電情況下完全改造重建)。在增量投資的資金來源方面,通過對存量資產采取能源基礎設施RIETs的方式可以有效解決。
關系6:市場與政府的關系。現在的能源電力問題分析和討論過分凸顯市場與政府的差異性和對立性,而忽視了政府其實也是市場的一部分。這一點突出體現在對電力領域的監管上。監管包含管理和監督兩側意思。管理強調通過規則和政策制定,營造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這是政府的重要職能;監督強調對市場主體行為、市場主體參與機會和市場透明等方面的評價和獎懲,這可通過獨立第三方、社會輿論等多種途徑實現。因此,對于能源電力市場中出現的“非正常現象”“熱點問題”等,一定要分析是管理的問題還是監督的問題,前者是政府施政治理能力問題,后者可能是監督手段、監督體系等問題。如對于電網企業有效成本的監審工作,監審辦法制定得如何是管理問題,而能不能拿到數據和相關信息就主要是監督問題了。
關系7:社會責任與企業利益的關系。對于能源電力改革問題的討論分析,社會責任是一個經常提及的問題,特別是對于“新入局者”如何合理承擔社會責任。筆者認同“新入局者”應該分攤社會責任,但是我們應該首先要說清楚社會責任的范圍、類型和各自的量化方法,搞清楚到底現有企業到底承擔了多少社會責任,其次再制定明確的分攤機制。現有企業不能總拿一鍋粥出來說,“這里面有八寶粥,也有爛菜粥,新入局者不能只吃八寶粥,不喝爛菜粥”。首先將粥分開,現有企業把自己承擔的社會責任都擺出來,大家認可后,再一起制定如何認定和分攤社會責任的規則,并平等承擔。電力改革中的“一鍋粥”現象太突出,這與我國電力高質量發展要求嚴重不符,應該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和盡快解決了。
關系8:地方與央企的關系。重點是正確認識電網央企與地方經濟發展的關系。電網央企運營管理的電網基礎設施具有自然壟斷性與獨家經營權,電網央企對地方經濟發展具有不可替代性;電網央企的主業全部收入都來自于地方經濟發展成果,地方經濟是電網央企的“生命線”。在電網央企中樹立“能源安全為基,地方經濟為源”的理念,增強電網央企各級單位對地方經濟發展的服務意識、支撐意識和協同意識,這也是“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電網發展上的要求與體現。請參考配售電商業研究公號《電改五大問題之三:如何實現電網央企與地方經濟協同發展?》。
關系9:技術與經濟的關系。沒有技術保底和作為前提,光靠計算IRR或EVA是解決不了能源電力項目的落地問題的。在開展能源電力問題的探討分析前,我們還是要適當地多了解一些技術標準和技術問題,這樣我們的發言和論述才能更有底氣,更有意義。
關系10:“管住中間”與“管住電網企業”的關系。“放開兩頭,管住中間”的電改思路已經深入人心,但是在很多問題討論和分析中,很多人將“管住中間”理解為“管住電網企業”。筆者曾經也是如此認為。但是隨著這些年的實踐和研究,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片面的,甚至是有害的。以電網央企為例,作為一類受到國資考核的企業,完成國資考核任務(安全、經營和穩定等),確保一定的發展速度和規模,是企業的本能訴求。電改政策如何能夠“管住”企業的這種本能訴求?輸配電價降了,主業收入減少了,它勢必會通過開拓市場化業務創收增收,倒逼自己進行內部改革、挖掘內部資源(技術、人才、數據等)與技術、業務和模式創新(如電力物聯網業務、綜合能源業務、電動汽車業務等)。從某種角度上說,“管住電網企業”就可能會造成“抑制企業創新”的后果,這與電力高質量發展要求,創新驅動要求不相符的。筆者認為,“管住中間”不是“管住電網企業”,企業的本能訴求是管不住的,重點是如何做好電網管制類業務與市場化業務差異化監管,把“混業經營”改成“分業經營”(請參考配售電商業研究公號文章《電改五大問題之四:如何做好電網管理類業務與市場化業務差異化監管?》《對一個誤導性概念的糾正》)。
希望我們進行能源電力問題探討時,多從實際和現實出發,結合遠大目標,發現實現路徑。這樣的討論與分析才更有意義。希望上述“十大關系”能對我們的討論和分析有所幫助。明心是基礎,關鍵是如何處理好這些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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