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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發布 |
| 來源:中國煤炭網 時間:2020/7/10 |
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明確,資源稅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按照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情形,包括納稅人以應稅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等。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稅目下適用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納稅人以自采原礦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通過破碎、切割、洗選、篩分、磨礦、分級、提純、脫水、干燥等過程形成的產品,包括富集的精礦和研磨成粉、粒級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礦加工品)銷售,或者將選礦產品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按照選礦產品計征資源稅,在原礦移送環節不繳納資源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同日發布的《關于繼續執行的資源稅優惠政策的公告》提出,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對頁巖氣資源稅減征30%;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本網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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