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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讀:《水污染防治法》 |
| 來源:涼山生態環境 時間:2019/4/24 |
為進一步宣傳普及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小編將對修改的主要內容進行持續解讀,敬請關注。
工業廢水排放一直是水體的主要污染源,是影響水環境質量的重要因素。
1、增加第32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排放前款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2、第40條增加兩款內容,“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進行防滲漏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3、增加第45條內容,進一步加強對企業排放工業廢水的治理和對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的管理。
原法中明確規定了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對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新法做了兩處修改:
1、修改第49條,明確污水處理費可以用作污泥處理處置。
2、增加第51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染符合國家標準,并對污泥的去向等進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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