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建[2009]2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節油節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3號),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實施“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采取財政補貼方式,加快高效節能產品的推廣,一方面有效擴大內需特別是消費需求,另一方面提高終端用能產品能源效率。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我們制定了《高效節能產品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要充分認識開展“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協同配合,扎實工作,大力宣傳,采取積極有效措施,確保“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順利實施。 附件:高效節能產品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高效節能產品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節油節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3號),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高效節能產品的推廣使用,擴大高效節能產品市場份額,提高用能產品的能源效率水平。為加強高效節能產品推廣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效節能產品是指滿足使用功能和質量要求的前提下,依據能源效率國家標準,能源效率較高的用能產品。 第三條 生產企業是高效節能產品推廣的主體。中央財政對高效節能產品生產企業給予補助,再由生產企業按補助后的價格進行銷售,消費者是最終受益人。 第四條 補助資金按照科學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則安排使用,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推廣產品與推廣企業 第五條 國家將量大面廣、用能量大、節能潛力明顯的高效節能產品納入財政補貼推廣范圍。具體產品種類另行確定。當高效節能產品市場份額達到一定水平時,國家不再補貼推廣。 第六條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推廣企業和產品準入制度,制定各類產品推廣實施細則。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根據實施細則要求,將高效節能產品推廣申請報告及下述材料報所在地節能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經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一)產品的能源效率及質量性能參數;(二)產品推廣價格;(三)推廣方案;(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組織對地方上報的高效節能產品推廣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公告推廣產品規格型號及推廣企業目錄。 第三章補助條件 第九條 財政補助的高效節能產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能源效率國家標準要求,能源效率等級為1級或2級,其它質量性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規定; (二)推廣數量達到一定規模; (三)實際銷售價格不高于企業承諾的推廣價格減去財政補助后的金額; (四)具有唯一可識別的產品條碼序列號,外包裝和本體上按要求加施“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標識和字樣; (五)推廣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履行約定的質量及服務; (六)推廣企業具有完備的產品銷售及用戶信息管理系統,按要求提供相關信息; (七)產品推廣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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