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方案》要求,通過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根據文件要求,出現“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等三類情形將被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省、市政府為賠償權利人
2015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在吉林等7個省市部署開展改革試點。為進一步在全國范圍內加快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總結各地區改革試點實踐經驗基礎上,制定《方案》。
《方案》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據了解,《方案》中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方案》中明確,出現三類情形之一的,將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各地區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情形。
對此,環保部環境規劃院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研究中心主任於方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是規定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啟動條件,其中,第三類相當于是兜底的條款,將啟動條件下放到地方,地方可以根據當地的生態特點,確定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的門檻。
於方稱,當時定三類情形的時候,主要是考慮一般的環境違法造成的損害比較小,或者是沒有明顯的損害事實,所以還是要有一些啟動條件。從此前7個省(市)的試點來看,未來納入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的案件數量不會很多。
同時,《方案》明確,工作內容包括明確賠償范圍、確定賠償義務人、明確賠償權利人、開展賠償磋商、完善賠償訴訟規則、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等八個方面。
其中,國務院授權省級、市地級政府(包括直轄市所轄的區縣級政府,下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省域內跨市地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省級政府管轄;其他工作范圍劃分由省級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省級、市地級政府可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省級、市地級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均有權提起訴訟。跨省域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生態環境損害地的相關省級政府協商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要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統一領導,及時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明確改革任務和時限要求,大膽探索,扎實推進,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自2019年起,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送環境保護部匯總后報告黨中央、國務院。
將強化評估技術體系建設
2017年3月28日,貴州清鎮市人民法院生態保護法庭辦結一起由貴州省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案件,向申請人送達司法確認書。一家企業因為非法處理污泥渣污染環境,被貴州省環保廳索賠900多萬元,用于被損害地區的生態修復工作。據悉,這是印發《試點方案》后全國法院辦結的首例案件。
2015年11月,中辦、國辦印發《試點方案》,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改革試點工作開展兩年來,7個省(市)印發本地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深入開展案例實踐27件,涉及總金額約4.01億元,在賠償權利人、磋商訴訟、鑒定評估、修復監督、資金管理等方面,探索形成相關配套管理文件75項。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介紹,7個省(市)的試點實踐表明,《試點方案》總體可行,其內容涵蓋了在全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基本內容。結合試點實踐情況和深化改革需要,在《試點方案》的框架基礎上進行了補充修訂,形成了在全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方案》。
於方介紹,從試點情況看,案件數量并不算多,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數量實際上是越來越少了,最終案件數量多少需要看地方在落實《方案》過程中怎么界定嚴重生態后果的情形。
同時,環保部負責人介紹,《方案》補充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將賠償權利人范圍從省級政府擴大到市地級政府,提高賠償工作的效率;要求地方細化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情形,明確啟動賠償工作的標準;健全磋商機制,規定了“磋商前置”程序,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賦予賠償協議強制執行效力。
其中,針對賠償權利人范圍擴大的情況,環保部有關負責人稱,實踐中,損害賠償案件主要發生在市地級層面,市地級政府在配備法制和執法人員、建立健全環境損害鑒定機構、辦理案件的專業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礎,能夠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同時,對于環保部在推進全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重點工作時,該負責人指出,將推進落實地方改革任務,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技術保障,做好業務指導和跟蹤督促。
“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強化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體系建設,推進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規范管理。”上述負責人說。
於方認為,下一步,《方案》在實施過程中,需要重點在幾個方面發力,比如把一些制度規定上升到法律,協調好部門之間條塊分割問題,解決地方環保部門人員配備不足問題,規范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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