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3月30日公布,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煤炭(不含焦煤)資源稅適用稅額提高為每噸3元。
在此次調整前,新疆煤炭資源稅每噸為0.3元-0.5元。而目前國內其他地區大多執行焦煤3元/噸,其他動力煤1-2元/噸的資源稅水平。
據了解,此次國家調整新疆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旨在促使煤炭生產企業節約資源,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率,更好地將新疆的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據測算,調整新疆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后,按照目前自治區6000多萬噸的年產量,將新增煤炭資源稅收入近2億元。
在今年年初,新疆哈密地區人大代表就提出,該區此前執行的煤炭礦產資源稅是15年前國家制定的標準,從當前新疆煤炭資源大開發的形勢來看,這一標準已難以適應現實需要,對當地經濟拉動作用不明顯,同時也非常容易造成開采率低,資源浪費。該區代表建議,根據目前的煤炭價格,適當提高煤炭礦產資源稅,把資源稅額度從0.3元調整到10元左右。
新疆自治區經貿委一位官員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過去新疆煤炭資源稅過低,現在提高到3元/噸,對在當地進行煤炭資源開采的企業影響不大。
近年來,國內煤炭企業紛紛進軍大西北,神華集團、潞安集團、魯能集團、新汶礦業集團、兗礦集團等幾十家國內大型能源、化工企業在新疆規劃了規模巨大的煤炭開采和煤化工項目。根據自治區政府的規劃,到2020年,新疆煤炭產量要達到10億噸,占全國總產量的兩成以上。屆時,新疆煤炭年產量將是目前年產量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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