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首頁 >> 政策信息 >> 核安全法草案二審 建議明確核損害賠償
|
| |
| 核安全法草案二審 建議明確核損害賠償 |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作者:馮彪 時間:2017/4/26 |
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核安全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迎來二審。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草案將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專設一章,并且細化了相關規定。
4月25日下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分組審議中,部分委員表示草案對放射性廢物處理的補充完善體現了確保核安全應當從高從嚴的要求,也有委員建議在這方面還應該明確法律責任。另外,對于核損害賠償的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草案修改情況匯報中建議進一步研究,多位委員在審議中建議對這一問題要進一步細化。
將放射性廢物納入適用范圍
相比于此前草案一審稿,此次二審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和補充完善。
在此前的審議和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部門和企業提出,為確保核設施運行安全,核設施首次裝投料試運行就應當按照正式運行的要求審批,無需分為兩個環節分別許可,同時還可以減少審批環節。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核設施首次裝投料許可和運行許可合并為運行許可,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在首次裝投料前應當申請核設施運行許可。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二審稿將放射性廢物明確納入適用范圍。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提到,有的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提出,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是影響核安全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國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設施滯后于核能發展的需要,加強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工作刻不容緩,草案一審稿關于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的內容比較單薄,建議補充完善。
此次草案中增加了相關規定,包括:國家對放射性廢物實行分類管理;對放射性廢物應當進行減量化、無害化處理、處置,確保永久安全;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規定,對其接收的放射性廢物進行處置等。
在分組審議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馮淑萍表示,草案對放射性廢物處理進行了補充完善,有利于核安全使用和處置,但是在后面的法律責任里沒有涉及,建議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謝旭人還在分組審議中提到,草案對核材料生產過程的安全,比如生產鈾-233、鈾-235的安全問題沒有作出規定,因此建議對核材料生產過程的安全作出規定,提出要求。
另外,對未經許可,從事核設施建造、運行、退役活動等違法行為的核設施營運單位,草案二審稿還加重處罰,規定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措施的,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污染者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議明確規定核損害賠償
在此前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企業和社會公眾提出,核損害賠償是核安全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草案就當對這項制度進一步完善,對歸責原則、損害賠償基金、強制責任保險、核設施營運單位的最高賠償額和國家兜底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
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修改情況匯報中稱,考慮到核損害賠償問題復雜,涉及方面多,還有分歧意見,建議對這一問題作進一步研究,形成基本共識后,再進行修改。
在分組審議中,核損害賠償也是委員關注的主要內容之一。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竺表示,核事故以后的糾紛解決機制是核安全體系應有之義,而核損害賠償是其中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應將損害賠償問題也包含在核安全法草案當中,對損害賠償基金、強制責任保險等作出明確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方新還提到,各個科研單位參加核實驗的人,他們現在多方面反映他們因為核輻射造成的疾病影響問題。所以,對核損害賠償,建議認真研究,力爭對歸責、原則、損害賠償基金、強制責任保險、最高賠償額和國家兜底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對核損害受傷者的權益有所保障。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韓曉武認為,核損害與其他事故的損害有很大不同,其損害賠償也有特殊性,情況比較復雜。立法應該從核設施運營單位的責任、保險等社會機構的責任,以及國家兜底等多角度來規定損害賠償的責任問題,建議對這個問題再作進一步研究。 |
| 責任編輯:myadmin |
| 上一條:
《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戰略(2016-2030)》發布 |
| 下一條:
國務院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