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如果某一商品一個時期內供不應求,首先要做的肯定是努力增加供應,此時去產能似乎違背了市場規律。但對于當前的煤炭行業來說,去產能與保供應穩價格并不矛盾,兩者需要統籌推進。
先看我國煤炭供應能力。截至2016年底,我國公告合法生產煤礦總產能不足36億噸。在嚴格控制煤礦超能力生產的情況下,如果部分煤礦因為資源、安全等問題不能滿負荷生產,合法生產煤礦總產能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想較好滿足我國煤炭需求,除依靠合法生產煤礦外,還要依靠部分已完成建設的新建、改擴建以及技術改造礦井。
再看我國煤炭總產能。在2016年化解煤炭產能3億噸左右后,目前我國依然擁有煤炭總產能約57億噸。其中,除了前面提到的約36億噸合法生產煤礦產能,還有大量經核準或未經核準的新建和改擴建煤礦產能。這些煤礦有的已經建成,有的仍在繼續建設,有的處于停建狀態,還有部分處于停產狀態。在當前行情下,如果相關部門不加干預,合法生產煤礦之外的其他煤礦很可能形成實質供應能力。我國煤炭消費在2013年可能就已達到高峰,當年消費量是42.4億噸。對比42億噸左右的煤炭需求總量,57億噸煤炭總產能已嚴重過剩。
因此,在當前局部地區部分煤種供應偏緊、煤價上漲的情況下,既要做好保供應穩價格,也要抓住部分煤礦尚未形成實質性供應能力的時機,加快去產能。
如何統籌推進去產能與保供應穩價格?筆者認為,在當前市場情況下,去產能應重點關閉退出以下幾類煤礦。
首先是那些資源瀕臨枯竭、規模較小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這幾類煤礦生產成本較高,技術工藝大多比較落后,安全生產得不到切實保障,可持續發展能力較弱。這幾類煤礦的關閉退出可能涉及部分當前合法生產煤礦。為了不影響短期煤炭供應,在關閉部分以上幾類煤礦中的合法生產煤礦的同時,要做好資源接替工作,讓部分已經完成建設的煤礦轉為合法生產煤礦。
其次是那些目前尚未形成實質性產能,處于停建狀態或建設初期的部分煤礦。這些煤礦的投入比較小,關閉退出對地方經濟社會的影響相對較小。去產能的財政補貼,可供這些關閉退出煤礦用來安置職工、償還部分銀行貸款。
當前我國合法生產煤礦總產能不足36億噸,即便不執行減量化生產措施,單靠合法生產煤礦也很難滿足需求。
筆者認為,要做好保供應穩價格工作,應做到兩點。
一是有關部門統籌協調,避免多部門管理和多級管理。目前對煤炭企業生產經營進行管控的不僅有發展改革部門、煤炭主管部門,還有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保障煤炭生產企業合法合規地做好供給,滿足消費需求,需要各部門統籌協調,不能顧此失彼。
二是根據實際需求,讓部分已經完成建設的新建和改擴建煤礦轉為合法生產煤礦,以增加煤炭供應能力。為防止因過多建成煤礦轉為合法生產煤礦再度導致煤炭市場供大于求,在建成煤礦合法化的同時,要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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