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就看到一份北京媒體上的報道,即機動車排污費具體征收辦法09年實施。原則上,機動車排污費征收標準主要包括兩大因素:一是機動車排量大小;二是尾氣排放標準高低,即國I、國II、國III、國IV標準等。征收標準將由兩大因素共同決定,即排量越大、尾氣排放標準越低的,排污費越高;排量越小、尾氣排放標準越高的,排污費越低。兩天后,北京市環保局副局長杜少中證實,國家相關部門尚未發布任何有關征收機動車排污費的政策規定,北京市2009年也沒有此項安排。
其實,北京征收機動車排污費倒也不算空穴來風。早在去年,就有報道稱奧運會后北京計劃征收機動車排污費,這次只是在節后舊話重提罷了。而杜副局長的說法,已經正了視聽。那么,機動車排污費到底會不會收?應不應該收呢?
會不會收在2009年當然不是問題,因為答案是“NO”。在目前國家“國五條”刺激消費的大背景下,連“老大難”的養路費都免了,連燃油稅都出臺了,北京城當然不會冒天下之大不韙征收什么排污費。
那從長遠看呢?從其他發達國家的先例來看,排污費是沒有的,而排污稅則是存在的。拿來主義的話,一方面符合“費改稅”的精神,因為,果真是地方性的收“費”的話,北京怕又變成“第二個上海”,外牌滿街跑不是不可能。另一方面,收排污稅也符合“節能減排”的國策。所以,從道理上講,“誰污染,誰繳稅”還是有可能的。
排污稅到底應不應該收呢?從目前來看,中國車主購車時,需要繳納的稅包括購置稅和消費稅,進口車還含關稅。在用車過程中,需要繳納的稅包括燃油稅(價內稅)、車船使用稅。四個稅種,車船稅為地方統一收取,燃油稅和“用車多少”直接相關,消費稅和購置稅都與排量掛鉤。排污稅一旦征收,基本上也是根據排量“一刀切”,但問題也出在這里。同一排量用多用少將一個樣,同一排量技術上差異造成的排污量也是差別甚大的,這兩點的存在,使得排污稅與其征收的初衷將可能會出現背離。
此次北京排污費風波,也讓人想起此前盛傳上海將征收擁堵費的傳言。與排污稅一樣,征收擁堵費早在歐美國家流行,而事實證明后者還是有效的,2003年2月,英國倫敦對市中心的車輛征收擁堵費,主要針對進入“擁堵區”的大卡車和豪華轎車等大排量車。收費后,每天進入市中心的小汽車減少20%~30%,公交車因此較以前提速25%。但征收擁堵費也存在一個問題,那就很容易有“初衷是好的,執行差了意思”之事發生,這種事情可不在少數。比如我們如何界定這個擁堵區域,會不會出現重復收取的情況,地方財政收了這筆錢之后拿去干嘛用,等等。總之,廢了一個稅費很難,要想收一個新的也難。
其實,燃油稅,減免1.6L以下的購置稅,還有一直根據日程表進程在走的國II、國III、國IV進程,都表明了國家“節能減排”的決心,但從出臺之日起,就被認為“力度不夠”。于是,那個又能刺激消費又能實現“節能減排”的終極方案,我們仍在尋找。但我想,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幾點:
一,生產環節,主機廠愿意投入研發和生產精品小排量車和新能源車。這意味著,必須以保證他們的利潤為前提。那么,怎么保證呢?而目前未有這一方面的有力度的配套政策出臺,或是有相關積極的市場反應出現。二,流通環節,消費者愿意購買小排量車和新能源車,那么,如何轉變他們的觀念并且刺激他們消費呢?“力度不太夠”的消費稅和購置稅減免管用嗎?三,消費環節,如何使“多用車會多花很多錢”成為現實,使用車成本根據用車量出現“幾何增長”?四,說點實際的,怎樣讓我們的用車環境更好,讓我們敢買車之后,還能讓道路暢通,還能有地方可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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