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對海洋權益的規定
我國擁有18000公里的大陸海岸線,200多萬平方公里的大陸架和6500多個島嶼,管轄的海域面積近300萬平方公里,人均海洋國土面積0.0027平方公里,相當于世界人均水平的1/10;海陸面積比值為0.31,在世界沿海國家中列第108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賦予沿海國的權利主要有:(1)建立12海里領海和24海里毗連區的權利。沿海國對其領海、領海的上空、海床及底土享有等同于陸地領土的主權。在領海以外的毗連區,沿海國有權為防止和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定的行為而行使必要的管制;(2)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沿海國可以建立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并享有作為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的大陸架。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范圍內,沿海國對其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對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對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與保全等事項享有管轄權,并享有為此而采取一定措施的權利。
根據公約規定,所有國家均享有以下主要的海洋權利:(1)公海自由。所有國家在公海上享有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的自由、建造人工設施的自由、捕魚自由和海洋科學研究的自由;(2)開發和利用“國際海底區域”資源的權利。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簡稱“區域”)及其資源,是全人類的共有財產,對“區域”內資源的一切權利屬于全人類。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對“區域”內的開發活動進行管理。所有國家均有權開發和利用“區域”的資源,但部分所得收益應交由國際海底管理局公平分配給各個國家。這一制度打破了發達國家對國際海底及其資源的壟斷,使所有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均可分享“區域”資源開發的收益;(3)從事海洋科學研究的權利。經沿海國同意,所有國家均有權在沿海國管轄海域,尤其是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進行海洋科學研究;(4)國際海上通道的航行權。所有國家在外國的領海、專屬經濟區、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群島國的群島海道分別享有無害通過權和其他航行和飛越的權利。此外,所有國家均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分享外國專屬經濟區內的剩余捕撈量,以及與有關國家平等地進行海洋劃界談判,并將國際海洋爭端訴諸國際司法解決等的權利。
海洋資源需求及其開發利用思路
我國偉大的航海家鄭和曾給炎黃子孫留下這樣的遺囑:“欲國家富強,不可置海洋于不顧。財富取之于海,危險亦來自于海。”國內外歷史發展的經驗告訴我們,國家的興衰與海上力量息息相關,海興則國強,海衰則國弱。自鴉片戰爭以后,海上力量的衰敗和海權的淪喪成為我國被動挨打的重要原因。改革開放以來,我們的海洋事業得到迅速發展,尤其是在1996年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后,我國在爭取和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方面逐步步入正軌,
世界上多數沿海地帶因國際交流之便而成為經濟、科技和文化中心。世界上3/4的大城市、70%的工業資本集中在沿海地區。海洋對我國東部沿海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也起到巨大作用。沿海地區也是人類生活生產的最佳場所。全世界60%的人口居住在距海岸100公里的地區。海洋是貨物與商品運輸的主要載體也是地球物質資源最豐富的寶庫,海洋資源具有巨大的開發潛力。藍色海洋將是未來人類生存所需的食品生產基地、原料供應基地和生活發展空間,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隨著陸地資源的日趨枯竭,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將越來越多地依賴海洋。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人均土地資源匱乏的國家,在合理利用陸地資源的同時,必須高度重視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我國屬于海洋大國,海域蘊藏著豐富的資源,制定合理的海洋發展戰略,積極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對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發展海洋經濟的主要理論依據包括:(1)海洋區劃理論。海洋區劃理論根據自然資源和社會經濟條件,把一個海域劃分為不同類型的海洋區域。海洋經濟區劃以地(海)域經濟為單元,以資源為基礎,以市場為導向,以發展經濟為中心,以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把海洋作為一個復雜的社會-經濟-生態地(海)域系統。海洋經濟區劃為合理配置海洋資源,協調開發、利用與保護的關系,完善各具特色的網絡型地(海)域經濟體系,合理制定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和區劃發展戰略提供了依據;(2)海洋區域經濟發展理論。海洋區域經濟是在一定的海洋區劃體系內,包括自然區、功能區和經濟區內形成的海洋區域經濟體系。海洋區域經濟是以海洋區域為單元,以海域資源為基礎,以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的復雜的社會經濟系統,是海洋經濟發展及其海域布局規律的綜合反映;(3)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理論。可持續發展是發展與環境之間保持平衡與協調的一種思維模式。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發展海洋經濟,要求做到:①最有效率地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根據海洋自然資源情況,合理分配海域空間和海洋資源,促進海洋產業協調發展;②切實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海洋資源開發和海洋環境保護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制定海洋開發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規劃,建設良性循環的海洋生態環境體系;③實現資源與經濟、社會、人口、環境的協調發展。高度重視海洋的開發與保護,把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加強海洋綜合管理,建設良性循環的海洋生態環境和資源經濟系統;(4)海洋產業經濟理論。海洋產業是海洋經濟發展的主體,海洋經濟的發展主要表現為海洋產業的發展升級。海洋產業經濟理論主要關注如何通過科技創新等手段,構建一個完整、高層次的海洋產業體系。
我國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所謂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指在海洋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做到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不斷提高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水平及能力,力求形成一個科學合理的海洋資源開發體系;通過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改善海洋生態環境,來維護海洋資源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實現海洋資源與海洋經濟、海洋環境的協調發展,確保海洋資源生態環境的永續發展。
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包含3個特征:(1)持續性。體現在海洋生態過程的可持續與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兩個方面。海洋生態過程的可持續建立在海洋生態系統完整性的基礎之上,要求海洋生態系統構造完整和功能齊全。只有維持生態構造的完整性,才能保證海洋生態系統動態過程的正常進行,使海洋生態系統保持平衡。海洋生態過程的可持續是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基礎。人類對海洋資源的強大需求與有限供給之間的矛盾、海洋資源的多用途引發的不同行業之間的競爭以及人類利用海洋資源的理念、方式和方法,都直接關系到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這就要求一方面要正確解決資源質量、可利用量及其潛在影響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在利用資源的同時更要注意保護資源種群多樣性、資源遺傳基因多樣性,并要在不影響海洋生態系統完整性的前提下整合資源方式,減少資源利用中的沖突和矛盾,提高資源的產出率;(2)協調性。首先是海洋資源的利用應與海洋自然生態系統的健康發展保持協調與和諧,表現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長遠利益與短期利益的協調、陸地系統與海洋系統以及各種利益之間的協調,以維護海洋生態系統的健康及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3)公平性。即當代人之間與世代人之間對海洋環境資源選擇機會的公平性。當代人之間的公平性要求任何一種海洋開發活動不應帶來或造成環境資源破壞,即在同一區域內一些人的生產、流通、消費等活動在資源環境方面,對沒有參與這些活動的人所產生的有害影響;在不同區域之間,則是一個區域的生產、消費以及與其他區域的交往等活動在環境資源方面,對其他區域的環境資源產生削弱或危害。世代的公平性要求當代人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不應對后代人對海洋資源和環境的利用造成不良影響。
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應達到以下目標:(1)在保證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基礎上,強化開發深度和廣度,提高開發的科技含量,不斷提高海洋開發和海洋服務領域的技術水平,加快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海洋經濟增加值;綜合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不斷發現新資源,利用新技術,形成和發展海洋新產業,推動海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2)對海洋可再生資源而言,要改善對資源的利用效率,既要盡可能多地對其進行利用,又要保持生態系統有較強的恢復能力和維持其可持續再生產能力;對海洋不可再生資源要有計劃地適度開發,不要影響后代人的利益;(3)優化配置海洋資源,使其功能得到充分發揮;(4)海陸一體化開發,統籌制定沿海陸地區域和海洋區域的國土開發規劃,逐步形成臨海經濟帶和海洋經濟區,推動沿海地區的進一步繁榮發展;(5)開發與保護協調。制定海洋開發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規劃,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加強海洋環境監測和執法管理;重點加強陸源污染物管理,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防止破壞海洋環境;(6)完善海洋綜合管理體系,制定統一協調的海洋開發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法律法規,逐步完善各種海洋開發活動的協調管理。
我國海洋生態系統多種多樣,既有典型的紅樹林生態系、珊瑚礁生態系、河口生態系,也有數量龐大的港灣,成為中國近海生物繁衍、生長的搖籃,也是地球生態系統中生物多樣性和生產力較高的生態系統。我國管轄海域的資源和環境是沿海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對海洋經濟以及整個沿海地區的經濟發展起著越來越重要的支撐作用。然而,由于中國人均海洋資源占有量相對較少,經濟發展對資源的需求又日益增多,使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面臨著嚴峻的挑戰。需要通過行政、法律、經濟、科技和教育等手段,對海洋開發活動進行組織、指導、協調、控制和監督,以保證合理利用海區的各種資源,促進各行業協調有序發展,提高整個海區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
《中國21世紀議程》指出,要重點強化海洋生物資源管理,最終實現海洋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保護;建立大海洋生態系監測與保護體系和環境預報服務體系;建立布局合理的自然保護區網,并加入國際海洋自然保護區網絡,在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的同時提高沿海居民生活水準,開展大洋、極地海洋生物資源調查研究,開發利用和保護公海生物資源。為防止海洋生態系的退化,維持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必須加強生物物種和生態環境的保護,有計劃地建立相當規模和數量的海洋自然保護區、保留區,形成區域性、國際性海洋自然保護區網,采取適當措施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改善及完善各種有效的開發利用技術措施,合理利用經濟魚類;完善海洋生物資源保護法規體系,加強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加強國際合作和區域合作,維護海洋生態系的良好狀態,形成養護、研究和管理的國際合作機制。
海洋和海洋資源具有一定的公有性,因此許多海域和海洋資源各國都可以利用。世界海洋總面積的35.8%以領海大陸架的200海里專屬經濟水域的形式劃歸沿海國家管轄,其他64.2%(約合2.3億km2)的區域仍為世界公有。在劃歸沿海國家管轄的水域內,船舶航行仍是自由的,因此也具有公有性質。即使是各國的領海,其他國家的船舶也有無害通過的自由。公海和國際海底的資源是世界共有的,各國都有權開發利用。各國通過交納一定的養護費可以獲得別國管轄海域漁業資源的捕撈權,內陸國可以在沿海國管轄海域內獲得一定數量的剩余捕撈量,這些規定與陸地資源利用存在很大差別。因此,海洋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必須樹立全球意識,加強國際合作。我國政府一貫主張沿海經濟發展與海洋環境保護相協調;保護海洋環境是全人類的共同任務,但經濟發達國家負有更大的責任;加強國際合作要以尊重國家主權為基礎;處理海洋環境問題應當兼顧各國現實的實際利益和世界的長遠利益。中國在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護沿海和海洋環境的同時,積極參與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為保護全球海洋環境這一人類共同事業進行了不懈的努力。中國支持并積極參與聯合國系統開展的環境事務,是歷屆聯合國環境署的理事國,與聯合國環境署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中國已締結和參加了多項國際環境條約,涉及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條約和協議主要有:《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72年防止傾倒廢棄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73/78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和《1971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等。我國對已經簽署、批準和加入的國際海洋環境公約和協議,一貫嚴肅認真地履行自己所承擔的國際責任。在《中國21世紀日程》的框架指導下,編制了《中國環境保護21世紀日程》《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中國海洋21世紀日程》等重要文件及國家方案或行動計劃,認真履行所承諾的義務。我國今后應繼續積極參與保護海洋環境免受陸基活動影響的全球行動計劃、聯合國環境署的區域海行動計劃,如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東亞海行動計劃等,對保護亞太地區的海洋環境做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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