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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霾新政下傳統能源企業的戰略選擇 |
| 來源:中國石油報 作者:程凌香 時間:2014/9/19 |
國務院發布《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已有一年之久。這次國家針對霧霾天氣的重拳出擊,表明隨著國家產業結構的不斷升級和經濟發展模式的轉變,能源企業若要繼續生存和發展,就必須節能減排。在溫室氣體減排趨勢背景下,越早行動就能越早贏得先機。因此,在治霾新政下,企業可以考慮從如下幾個方面練好“內功”。
摸清家底,建立系統化污染排放監測體系。企業要實現減排目標,必須對自身的污染排放狀況有清晰的了解,清楚自身的排放數量是多少,知道減排潛力在哪里,才能有針對性地開展減排工作。而這項工作的開展需要依賴企業自身系統化的排放監測體系。
一個完整的污染物排放監測過程包括以下步驟:企業排放源組織邊界和運營邊界的設定、排放數據基準年的確定、排放源和清除匯的識別、排放數據質量控制與不確定性分析、活動數據的收集與量化計算、污染物排放清單的設計與形成,以及排放污染物報告的編制與系統三方鑒證等。根據上述方法,企業可以有步驟、有體系地核算自身碳排放量,并依此分析自身的排放結構,發現最大的排放源,在此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減排目標和減排策略,使減排工作合理有序完成。
企業在具體實施中需要做好硬件建設與軟件建設兩個方面的工作:硬件主要是指用于監測具體的排放源或相關指標,如對企業的煤、電和油等能源消耗的監測;軟件主要是指用于信息的收集、計算、統計和分析等。只有軟件與硬件有機結合,才能保證企業獲得及時、精確的碳監測效果。在專業人才問題上,企業可以采取“引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的辦法,引進人才可以使企業盡快開展相關工作,但會增加企業支出;“走出去”雖然可以降低成本,但可能會延長企業碳監測時間,具體辦法企業可視其自身實際而定。
提高認識,“熱身”國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碳排放權交易是目前世界公認的較為有效的低成本、高效率的減排措施之一。目前,我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尚未建立,企業參與碳排放權交易也多以自愿為主。但是,隨著我國約束性減排目標的確定,以及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深圳五市和廣東、湖北兩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有序開展,預計在未來兩年內我國便可完成與氣候變化有關的法律起草工作,強制性碳減排指日可待。因此,企業應當提前行動,為參與國內碳交易市場做好“熱身”準備。
當前,企業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作為。首先,企業應當從戰略高度將碳減排計劃作為一項關鍵指標納入企業戰略發展規劃,把碳減排從一種負擔轉變為一種發展機遇。其次,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特點,精心設計減排計劃,及早組織和安排實施,充分利用寶貴的兩年時間,在國家強制碳減排交易法律出臺前,完成前期準備工作,屆時才能順勢而為。再次,企業也可以嘗試在其內部不同排放源之間開展模擬碳交易,總結實戰經驗,變“被動防御”為“主動出擊”。
內外兼修,試水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謠言止于信息公開,互信源于公開透明。碳信息披露不同于一般的信息披露,碳信息不僅包括企業與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相關的定性信息,也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直接和間接的碳排放量等定量信息。
對企業來講,通過碳信息披露,內可實現對自身碳資產的有效管理,外可提高企業社會形象,提升企業價值。因此,企業開展碳信息披露工作是一項內外兼修的雙贏之策。
在具體實踐過程中,企業可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在披露方式的選擇上,一開始可以根據自身條件,選擇通過年報、中期報告、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或者企業網站等方式進行碳信息披露;在披露內容的確定上,受限于技術水平,初始披露的范圍不可能太寬,而且定性信息會多于定量信息;待技術成熟后,可以逐步擴大披露內容,適時增加定量信息。另外,在披露信息的選擇上,企業也應當把握好“公開為主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兼顧涉密信息的保護與公眾環境知情權的實現。(作者:程凌香,為中山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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