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經資源字[2006]174號
各區(縣)發改局、建設局、房(地)產局、建工局、科技局、質監分局(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簡稱《可再生能源法》),根據《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技術規范》(GB50364-2005)(以下簡稱《規范》)和《住宅建筑太陽熱水系統一體化設計、安裝與驗收規程》(DGJ32/TJ08-2005)(以下簡稱《規程》),以及《江蘇省實施能源產業科技示范工程》(蘇政辦[2005]91號)文的要求,進一步做好居民利用太陽能集熱器的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開發利用太陽能重要意義的認識
經濟高速發展,能源資源供給嚴重不足,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太陽能資源是《可再生能源法》規定的六種可再生能源中,可最直接利用的能源。
南京市地處北緯31~32度,每年日照量在2000~2200小時(最高年份近2700小時),屬于太陽能比較豐富地區。每年每平方米獲得太陽的輻射熱能相當于170~200千克標準煤燃燒發出的熱量。以我市現有太陽能集熱器約40萬臺計算,每年節約標準煤15萬噸左右。同時,還減少環境污染,減輕能源運輸壓力。推廣應用太陽能集熱器,是利用太陽能資源的有效方法,也是節約能源、緩解能源緊張的主要措施之一。
太陽采光、光伏發電、熱能利用是開發太陽能的主要技術。太陽能集熱器是熱能利用的重要產品,其中,玻璃真空管太陽能集熱器使用最廣泛。由于太陽能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不需成本的能源,隨著能源緊缺、價格上漲、太陽能集熱器產品不斷完善等因素影響,太陽能集熱器擁有量還會增加,太陽能集熱器在熱水器市場中的占有率也會不斷上升,規范太陽能集熱器已很迫近和重要。
二、明確太陽能集熱器應用安裝規范
新建的住宅建筑,根據《可再生能源法》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太陽能利用系統與建筑結合的技術規范,在建筑物的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備條件”和《規范》中“住宅必須進行節能設計”,“住宅的設計與建造應與地區氣候相適應,充分利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要求,為安裝太陽能集熱器提供條件。大力倡導住宅建筑按《規范》建設統一集中的太陽能熱水系統。
已建成的住宅建筑,主要指現澆鋼筋混凝土平屋面和坡屋面,在滿足房屋結構及其他相應的安全性條件的情況下,經相關有資質單位出具法律效力的檢測報告和有關業主同意后,可在適宜的位置上及空間安裝太陽能集熱器。
1、質量要求
太陽能集熱器生產企業應不斷研制開發高效、便利、安全的產品,產品質量應符合相關國家、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并經出廠檢驗合格。進入市場的太陽能集熱器應能提供市級以上法定質檢機構出具的合格的檢驗報告。
本市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區,安裝太陽能集熱器,應由小區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房屋管理單位)會同小區業主代表(必要時可邀請質檢機構專家參與或實行招投標)等,對待選太陽能集熱器的品牌、產品質量、售后服務、性價比等進行綜合評價,確定所在小區擬安裝的太陽能集熱器品牌,并公示一星期廣泛征求業主意見。公示的內容包括:產品名稱及品牌、生產企業名稱及生產規模、產品質量情況及其證明文件、產品供應者售后服務承諾和價格等。原則上一個小區選擇1至2個品牌的產品;同一住宅建筑的樓頂上只安裝同一個品牌的太陽能集熱器。
2、安裝要求
太陽能集熱器的安裝隊伍應持有《太陽能熱水工程國家標準資質培訓合格證書》和太陽能集熱器生產單位的《授權書》;安裝的太陽能集熱器應符合《規范》和《規程》;業主應和有關廠商簽訂太陽能集熱器安裝以及其它相關責任合同;因安裝、使用太陽能集熱器給建筑物、他人財物以及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有關業主應負相關責任。
在已建成的住宅建筑上安裝太陽能集熱器,采用擱置在屋頂上的方法(坡屋面的應做與屋脊頂角度相同的支架),且規則有序、排列整齊。禁止在屋面上打洞或使用膨脹螺栓固定太陽能集熱器(管線),確保整體屋面不受損壞。供回水管線外包裝顏色力求與屋面顏色相同(或接近),走向力爭平行垂直,在外墻上要分段固定。
來源:江蘇省建設局建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