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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工業部門的節能減排問題已成為我國政府的工作重點之一。然而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工業化和城市化完成之后,能源消耗的結構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突出表現為消費領域的能耗逐步上升,直至占據主要地位。因此,許多發達國家針對消費領域,特別是家庭消費的節能減排問題,開展了多方位、多層次的對策研究和實踐,取得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和思考。
制定具有限制性的法律及行業標準
縱觀美國、歐盟、日本等發達國家,都已制定了較為完備的、具有強制性的節能法律法規,其主要目的在于采取最低標準的形式,嚴格限制消費品的單位能耗。以日本為例,早在1979年就頒布了《合理用能法》,1983年引入了適用于冰箱和室內空調的最低能效標準(MEPS),1993年又將范圍擴大到電視等各種家電。歐盟也制定了獨有的最低能效標準,只有符合最低能效標準的產品才能允許生產和銷售,同時為避免虛假行為產生,啟動了制造商之間的自我監督機制。美國是能耗大國,頒布實施的節能法律較多,70年代能源危機發生之后,出現了《能源政策和節約法》(1975),隨后又有《國家能源政策法》(1992)、《新能源法案》(2005)等等,這一系列法規的重點之一也是以立法形式強制實施與家庭消費有關的耐用品的能效標準,并根據技術進步及市場需求情況定期調整。
在各國的實踐中,能源標識制度被證實為具有顯著效果的輔助措施。歐盟規定所有家電生產企業和銷售部門必須以標簽形式明確標明該電器的耗能參數和耗能級別;日本規定冰箱、空調等家電必須配備雙色能效標識,即綠色表示已達到“領先產品”能效標準,紅色表示尚未達到;在美國,粘貼“能源之星”的標識的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已達到50%以上。
采取經濟手段遏制能源浪費,激勵節能行為
目前發達國家對能源產品開征能源稅是最為常用的經濟手段。1997年歐盟委員會提出了關于能源稅的整體框架,2003年進一步規定了能源稅的最低標準,如荷蘭自1998年加倍征收能源稅,德國對汽車燃料、天然氣、電能征收能源稅,同時開征CO2稅;在日本,針對能源產品實行高稅收政策,如石油價格中所含稅收是美國的6倍多,同時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汽車燃油稅收政策,這大大促進了節能型交通工具的研發力度和普及量。
針對消費者的節能減排行為實施減免稅和補貼也是目前各國普遍推行的有效激勵手段。歐盟國家在建筑、家電、交通等諸多領域都實施了針對節能的補貼以及減免稅,如德國和法國對低收入家庭的節能改造提供補貼,對于節能減排效果明顯的產品則免征消費稅如“清潔汽車免稅政策”;荷蘭則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提供贈款。在美國,2001年加州政府啟動的“能源回扣補貼項目”,規定如果用戶2001年夏季的耗電量比2000年同期降低20%,則返還當年夏季電費的20%;2005年公布的《新能源法案》則突出了減免稅政策,如規定消費者購買太陽能設備開支的30%可以用來抵稅。
依托政府專門機構推行旨在引導家庭消費行為的綜合計劃
針對家庭消費具有高度分散特點,各國政府都十分重視推行旨在引導家庭消費行為的綜合計劃,以促成公眾積極參與。目前最有借鑒意義的是由美國首創,并相繼在歐盟、日本等國家推廣的“能源之星”計劃。
“能源之星”計劃的重要經驗之一是以鼓勵生產與消費具有節能減排效能的產品為核心,輔以多種手段綜合實施。計劃的核心內容是商品節能標識體系。環保機構通過定期檢測和不斷更新標準以保證標識的公信力。同時它又將“信息服務與教育”、“建筑節能指導”等非經濟對策與標識認證制度有機整合,涵蓋了“能源之星綠色照明”、“能源之星建筑物”等10項方案,得以從技術開發、商品銷售、信息傳播、生活消費等多個層面推動節能減排。
“能源之星”計劃的重要經驗之二是由國家環保機構采取非經濟手段間接干預消費者行為。環保機構所投入的國家資金并不用于直接購買節能產品或服務,而是起到了牽線搭橋的作用,為生產商和消費者提供足夠的信息和工具,以破除節能產品或服務在推廣中所遇到的各種阻礙。
“能源之星”計劃的重要經驗之三是大力鼓勵民間企業或者非政府組織參與合作。截至2006年,“能源之星”計劃的合作者數量超過9000,其中有使用“能源之星”標識的制造商,銷售“能源之星”產品并且致力于向顧客宣傳的零售商,按“能源之星”標準建筑房屋的建筑商以及投資提高建筑能效的私人企業和公共機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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