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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今年是完成“十一五”節能減排約束性目標的關鍵一年,務必增強緊迫感,加大攻堅力度,力求取得更大成效。近年來,我們的節能減排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然而,投入產出比問題、監管不力、環保立法不健全、技術水平參差不齊等因素,阻礙著節能減排工作的順利進展,成為目前我們必須深思加以解決的癥結。兩會上,這些問題同樣引起了代表、委員們的高度關注。
成本壓力制約環保建設進程
通過市場機制來促進企業節能減排,這是節能減排的重要基礎。近年來,隨著國家對節能減排工作的重視程度不斷加強,企業也逐漸轉變觀念,逐步認識到自身所承擔的社會責任,積極改變著過去的被動局面,主動落實國家節能減排的方針政策,成為節能減排主體并且主動推進這項工作的局面正在形成。
然而,在環保方面的高成本著實讓企業倍感壓力。全國政協委員、武鋼教授級高工袁偉霞以武鋼的煙氣脫硫項目舉例說,該公司實施燒結煙氣脫硫后,每噸燒結礦成本增加33元。按現有規模計算,這使武鋼每年增加成本3.96億元。降低鐵精礦含硫量,必須對選礦廠進行技術改造,以目前武鋼礦山規模而言,需要投入3億元,每年增加成本1億元。
除了環保設備造價高、運行費用高外,一些企業還受到地理位置等各種因素的制約。全國人大代表、攀枝花鋼鐵(集團)公司總經理余自甦介紹說,攀鋼的工廠都是老廠,是在過去“先生產、后生活”的指導思想下建設的,企業的環保欠賬頗多。這幾年,攀鋼每年投入環保和節能減排的技改資金都超過10億元,成效也較為可觀。但是,畢竟欠賬比較多,而且,攀枝花的工程被稱為“象牙微雕”。“現在要建一個環保設施,連個地方都找不到。”他說道。
企業要主動節能減排,但也要生存。這就好比人的需求層次理論,如果最低層次的生存需求都無法滿足,何談其社會責任的承擔。為此,在此次兩會上,有的委員提出,國家應為企業提供專項資金、貼息貸款等形式的資金資助,并在稅收政策上給予優惠,以減輕環保設備投入以及運行費用給企業帶來的經濟負擔。全國人大代表、武漢鋼鐵(集團)公司總經理鄧崎琳則表示,政府對企業的重要節能環保項目可以給予直接性的補貼,或以所得稅返還的形式下撥給企業,以有利于企業大力開展資源的綜合利用。
另外,還有代表提出,國家應制定并頒布實施切實可行的能源資源消耗和排放指標,以此作為淘汰落后、市場準入的強制性標準。
科技支撐力尚待進一步升級
在推進節能減排的進程中,科技支撐不可或缺。“節約資源也好,減少污染也好,一定要有科學和技術來支撐。”全國政協委員、建設部科學技術司司長賴明強調:“在近幾年的節能減排工作中,我們取得的成績都是依靠科技支撐的。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節能減排任務的壓力越來越大,對科技提出的要求也就更高了。”
隨著近年來我國對環保工作的重視程度不斷加深,節能減排技術、裝備企業如雨后春筍般發展起來。然而,目前這些技術、裝備的技術含量和檔次參差不齊,缺乏統一的行業標準和規范。而在節能減排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方面,科研機構、院校以及相關企業還需要資金支持。全國人大代表、邯鄲鋼鐵集團董事長劉如軍在其“綠色支持計劃”建議中指出,國家可以考慮依托國家級科研機構,專門成立節能減排技術系統研究機構,加強節能減排技術規劃的系統研究;整合科研資源,并依靠國家法規和政策強制實施、推廣應用。他還建議國家財政列支專門基金,支持節能環保技術的推廣應用,特別是重大節能環保設施的制造、推廣。如日本實施的“綠色援助計劃”,由國家以貼息租賃或免費的方式,為具有發展潛力的優勢企業提供節能減排裝備,企業出部分配套資金,建設節能減排項目。
鄧崎琳代表則提出了企業在推廣使用節能減排新技術過程中遇到的另外一個問題:一些相關政策在鼓勵和保護企業節能減排工作的積極性方面還做得不夠。比如,國發〔2006〕31號文件中規定,資源綜合利用機組應向接網的電網企業支付系統備用費,這條規定挫傷了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積極性。他指出,因為在電價構成中基本電費已包含該費用,若再向接網的電網企業支付系統備用費,屬于重復交費,因此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取消該規定。
新部委有望加速環保立法落實
我國在環保方面的立法工作起步相對較晚,雖然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但隨著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部分似乎已經有些“過時”,而且很多法律法規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只是一個框架。據賴明委員介紹,目前,我國有些法律法規還沒有出臺,包括《循環經濟法》等。另外,我國環保基本法往往都是比較籠統的,真正要將其實施到位,還必須靠一些部門規章、地方法規把對其進行細化,從而使之更具操作性。
時下,社會上廣為流傳一種說法,稱“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雖然這樣的說法只是純粹從經濟方面來考慮的,拋棄了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但這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了現有法律在保護合法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方面存在缺失。因此,有的代表、委員認為,國家應該出臺符合實際的環保立法配套措施。
在這次兩會期間,大部制改革中的環保總局升級為環境保護部一項備受關注。其實,由“局”升“部”是幾年前提出的建議。國家環保總局只是國務院的直屬機構,盡管在行政級別上也是正部級單位,但在制定政策的權限,以及參與高層決策等方面,與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的部委仍有不同。如果把“局”改成“部”,雖然只有一字之差,級別也沒有變化,但在決策體系內的地位得到了提高,責任也更加重大。
根據這次的改革方案,新組建的環境保護部明確了4條職責,其中一項就是要負責擬訂和實施國家環境保護的規劃、政策和標準,而這些以往不能全部由環保部門制定審批,有的還要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等綜合經濟部門來批準。據相關負責人介紹,有關環保法律法規的擬定,在此次改革后將得到很大的加強。環保執法難、依法行政難的現象,將得到有效改觀。
地方政府將承擔更多責任
在呼吁國家加快環保立法進度的同時,在現有法律法規的框架下,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比較突出。企業違規偷排、未對相應設備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淘汰或未進行節能減排改造處理等現象仍然屢見不鮮,而這些違規行為卻遲遲得不到遏制和懲罰。這充分暴露了我們在環保監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其中,有關部門的不作為、監管不力成為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企業希圖僥幸的心態隨之而起。
在此次機構改革方案公布之前,公眾對之前一直呼吁的環保垂直管理給予了極大關注。不過,在環境保護部的規劃中,該部并未考慮對地方環保部門進行垂直管理。對此,有關負責人解釋說,如果實行垂直管理,勢必將阻礙環保部門積極性的發揮,也無法體現符合地方政府要對環境質量負責的要求。
在這種情況下,要改變這種局面,避免環保監管的主觀性和隨意性,監管者問責機制的建立和完善亟須受到重視。相關人士建議,有關部門應當重視公眾參與,考慮開辟公眾參與渠道,吸納公眾意見,讓環保部門官員既對地方政府或上級部門負責,也對公眾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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