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至2008年間,山西省煤焦領域安全生產事故頻發,在各種礦難事故的背后,人為因素與瀆職和腐敗行為密切相關。”上述論斷出自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布的我國首部反腐藍皮書。
山西省煤炭資源儲量豐富、分布廣泛,煤炭產業早已成為山西省重要的支柱產業。近年來,煤炭價格持續走高,山西煤炭產量逐年增加,煤炭產銷和效益狀況良好。與此相伴而生的問題同樣存在,參與“反腐藍皮書”編寫的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調研組在赴山西調研后發現,煤礦的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頻繁變動,企業多小散亂和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突出。
據統計,山西省自集中開展煤焦領域反腐專項行動以來,截至2011年2月已立案查處煤焦領域違紀違法案件1719件,處分違紀違法黨員干部3289人,其中涉及廳級干部8人。例如,查處了大同市原副市長王雁峰在煤礦置換過程中收受巨額賄賂案;晉城市煤炭局原總工程師、黨組成員劉俊文收受有關煤礦負責人賄賂案;蒲縣煤炭局原局長郝鵬俊案等。
據調研組組長、社科院財貿所副所長史丹介紹,在山西煤焦領域中,特別是縣鄉兩級涉礦單位、部門的工作人員權力尋租,突出表現在以下10個方面:一是違規審批資源、非法倒賣國有資產;二是漏繳、欠繳、挪用、私吞煤炭基金;三是不按規定收取資源價款;四是偷逃欠稅;五是煤炭運銷票據名目繁多,以及偽造、倒賣票據;六是國有資產嚴重流失;七是中介機構虛假評估、商業賄賂;八是超層越界、非法組織生產;九是以土地治理為名非法采煤;十是黨員干部入股辦礦、收受賄賂。
史丹認為,煤焦領域腐敗存在內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兩個因素,內部原因是在巨大的經濟利益誘惑和驅使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過權力尋租對市場的滲透引致權力的市場化溢價。外部原因則是權力制約機制未能形成,礦產資源產權制度缺失,資源價格成本構成不完全,導致利益不合理分配,“不完全成本”成為煤炭行業取得暴利的主要原因。
根據史丹等人的調研,山西煤焦領域腐敗行為在煤炭安全生產監管、生產經營、購銷運輸、稅費征管、兼并重組整合以及中介服務等各環節均有不同形式的表現。
以煤炭資源開采為例,在我國,一家煤礦企業要取得合法生產資格必須辦齊“六證”,即采礦許可證、煤礦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工商營業執照6個證件。但事實上,審批環節越多,意味著權力干預越深。在一些地區,“明碼標價”辦理相關證件已成為公開的秘密,資源開采的審批權淪為某些部門的尋租工具——由于手握資源開發審批大權,一些地方官員與一些礦老板相互勾結,行權錢交易。個別位高權重的官員,通過幫礦老板取得探礦權、采礦權,收取辦礦“公關費”、“手續費”。一些縣鄉的地方實力派小官員也通過暗中保護沒有任何手續的“黑礦”發橫財。
除了在行政審批、監管等環節的資源腐敗由于手段“傳統”在社會上的認知程度比較高外,反腐藍皮書中還指出,煤焦領域的中介服務組織腐敗行為尤其值得引起重視。“山西煤焦領域的社會中介組織泛濫,一些中介組織業務水平不高,違反職業道德對涉煤事項進行虛假評估。特別是許多中介組織的負責人由離退休領導干部擔任,成為離退休干部‘退而不休’滋生腐敗的又一通道。”
“資源領域腐敗高發,不僅造成了巨大的資源浪費,影響我國經濟轉型與可持續發展,而且嚴重地損害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成為影響一些地區社會穩定的重要誘因。要遏制資源領域的腐敗高發現象,需要從體制機制入手,通過創新資源開發和管理監督等各項制度,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發生。”史丹說。
針對資源領域的種種亂象,中央曾多次采取措施嚴厲整飭,作為煤焦領域腐敗“重災區”的山西省也實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調研結果表明:
山西省自2008年7月集中開展煤焦領域反腐敗專項斗爭以來,在深入分析煤焦領域滋生腐敗原因的基礎上,對煤焦領域反腐倡廉制度建設作出整體規劃。針對煤焦領域行政審批、安全監管、生產經營、稅費征管、中介服務等重點環節作出明確規定。據統計,僅2010年,山西省市兩級政府就出臺煤焦制度184項,相關制度總數累計達到608項。結合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組織相關部門將目前辦理煤炭生產經營所需“六證”審批改為并聯審批,建立“六證”并聯審批辦事大廳和相關審批責任制度。
此外,山西還摸索出一套“三權制衡”的方法,遏制煤炭稅費征繳中的“跑冒滴漏”。即經營開票權、管理驗票權、監督稽查權相互分離。權力的分離在體制上分解了權力,在運行上規范了行為,在監督上強化了制衡,有效避免了車戶拉關系、找門子、偷逃稅費行為,遏制了公路站點“收黑放黑”現象。
針對煤焦領域的腐敗問題,調研組認為,對一些資源富集地區、腐敗高發地區以及一些特殊行業,可先行試點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讓媒體和公眾參與對官員的監督。同時,在積極推進統一規范的礦業權交易市場和綜合監管平臺建設的過程中,應盡快建立中介機構的準入退出機制、失信懲戒機制,完善從業管理制度和信用記錄制度,規范評估和中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