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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委:對部分石腦油燃料油將恢復征收消費稅 |
| 時間:2011/9/23 |
財政部、央行、國稅總局近日聯合下發通知稱,為促進我國烯烴類化工行業的發展,自今年10月1日起,對生產石腦油、燃料油的企業對外銷售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將恢復征收消費稅。
通知還明確,對于上述生產企業自產石腦油、燃料油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按實際耗用數量暫免征消費稅;對生產乙烯、芳烴的企業購進石腦油、燃料油,按實際耗用數量暫退還所含消費稅。
而在今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生產企業銷售給使用企業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仍按原規定免征消費稅。
根據通知,享受上述退(免)消費稅政策的企業是指,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產量占本企業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產品總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業。
通知還要求,主管稅務機關要對使用企業1-9月購進石腦油、燃料油的庫存情況檢查核實,對耗用庫存中已享受退(免)消費稅的石腦油、燃料油,不得退稅。對于發現并經查實的騙取退(免)稅的行為,依法處罰,并取消其相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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