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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力調度機構信息報送披露辦法》發布 |
| 時間:2011/8/8 |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8月8日發布《電力調度機構信息報送與披露辦法》,對電力調度信息的報送內容及方式、披露內容及方式進行了規定。
《辦法》要求,各電力調度機構應定期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管轄范圍內的電力平衡計劃、電量平衡計劃、設備檢修、投產和退役計劃以及電網阻塞情況、原因及措施。
報送內容同時還應包括:預計轄區電力最高負荷,跨地區聯絡線送受電力,轄區內機組銘牌出力,最高負荷時的檢修容量、受阻容量及原因、最大可調出力、備用容量等情況;以及預計用電量、跨地區聯絡線送受電量,轄區內機組發電量等情況。
在報送方式方面,《辦法》規定,國家電力調度中心向電監會報送信息,南方電網總調向南方電監局報送信息。內蒙古電力公司調度中心向華北電監局報送。國家電網公司所屬區域、省級電力調度機構分別向所在區域電監局和。ㄊ、區)電監辦報送。未設立省(市、區)電監辦的,直接向區域電監局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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