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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確處罰額度 內蒙古出臺暫行辦法加強煤企安全監察 |
| 時間:2010/11/16 |
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日前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企業安全監察工作的暫行辦法》。該辦法共44條,明確規定了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其所屬分局在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中的職責,就全區煤礦企業加強安全管理、必須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等方面作出更為明晰的限定,并且明確了處罰額度。
辦法規定,全區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申請領取相關證照,加強現場安全管理,依法提取使用安全費用,加大安全生產投入,保證煤礦瓦斯綜合治理、水害防治和防滅火等工程改造費用,加快六大系統建設步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在2013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六大系統的建設工作。
辦法要求全區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要將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年度監察執法計劃,每年至少進行兩次專項監察或者重點監察;建立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對未建立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煤礦企業,將給予警告,并由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處以3萬元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罰款;對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企業,將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同時處以罰款;對發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礦企業,將處以上一年度總收入80%的罰款,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礦長。同時,該辦法對全區各煤礦企業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對所有井下人員進行專業培訓等進行了嚴格限定,并出臺了對應的處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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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my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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