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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電開發應讓地方得實惠 |
| 時間:2010/8/24 |
2009年年初,我國將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企業購入設備的金額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新稅制實施以來,有風力發電項目的當地政府普遍反映,這次稅制改革對風電開發企業是利好,但卻影響到了地方政府開發風電的積極性。內蒙古烏蘭察布風能協會副秘書長趙逵提出,希望完善稅制,建議開征風資源稅,兼顧相關方的利益,以促進風電產業快速健康發展。
稅制改革挫傷地方積極性
中國證券報記者:2009年年初實施的增值稅稅制改革,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地方政府在開發風電過程中的稅收,從而影響了地方政府開發風電的積極性,您對此有何看法?
趙逵: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旨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其核心是取消進口設備免稅。條例規定增值稅轉型改革后,企業購買設備,不管是進口的還是國產的,其進項稅額均可在銷項稅中抵扣。
應該說,這次增值稅轉型改革,取消了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的退稅等優惠政策,有利于自主創新,有利于設備國產化,是振興我國裝備制造業的重大舉措。這項改革落實到風電行業,對風電開發企業以及風電設備制造企業來說無疑是件好事。但是,作為風電場所在的當地政府卻看不到收益。
以一個裝機10萬kw,投資10個億的風電場為例,年發電量按2.5億Kwh、電價0.51元/Kwh計算,產值是1.275億元,減半征收增值稅1.275億元×8.5%=1083.75萬元。而在風電項目中,購置風電機組及其他設備的支出約占總投資的85%,即8.5億元,其設備進項稅是8.5億×17%=1.445億元,若每年增值稅按1083.7萬元抵扣,則需13.34年。也就是說,自2009年1月1日以后的風電項目無論規模大小,當地政府至少在13年內沒有增值稅收益。
建議開征風資源稅
中國證券報記者:就您了解,增值稅稅制轉型后,各地對此的反映是怎么樣的?
趙逵:很多地方領導向我反映,《可再生能源法》頒布以來,他們將風電作拉動當地經濟的支柱產業,傾全力招商引資,跟蹤服務,寄予厚望,結果稅制一改,讓他們大為失望。那些風能資源好的地方,多數偏遠落后,資源匱乏,經濟不發達,尤其需要稅源。
以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察哈爾右翼中旗輝騰錫勒風電場為例,該風電場是我國建場較早、規模最大的風電場。到2005年累計裝機6.85萬Kw,當年繳稅686.9萬元,旗財政分得113.68萬元;到2009年底累計裝機108.5萬Kw,并網85.8萬Kw,其中33.55萬Kw屬稅改前裝機并網,當年繳稅3420.66萬元,旗財政分得564.41萬元。與2005年相比,裝機(并網)增長13倍,稅收僅長了4.9倍。由此可見,這個問題受到地方政府的普遍關注,不無道理。
中國證券報記者:那么如何調動地方開發風電的積極性呢?您對此有哪些建議?
趙逵:我的建議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三點:一是風電應比照煤炭等礦產資源開發的相關政策,開征風資源稅或風資源補償費;二是風資源稅或資源補償費征收比例以3%-4%為宜,且全部留給縣級財政;三是為不加重風電企業的負擔,若開征風資源稅或資源費,應該適當上調風電上網電價,特別是我國風電碳交易在聯合國受挫后,風電碳交易的收益已不可靠,況且就目前內蒙古西部地區0.51元的電價而言,原本就是個雞肋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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